本篇文章是由一篇以前寫過的短文修訂過後的成品, 也作為下一篇討論課稅問題的暖身。
資訊不對稱的研究, 如果以諾貝爾獎得主的研究當起點, 經典的論文可以追溯到:
Akerlof (1970), The Market for Lemons, QJE Wiki
Spence (1973), Job Market Signaling, QJE Wiki (Riley’s survey article in JEL 2001 is also recommended.)
(由於對 Stiglitz 的研究不夠熟悉, 在這邊暫且不列出有關 screening 的資料)
從以上兩篇文章內, 可以看出來對於資訊不對稱問題中, 某些重要的 insight, 同時也存在一些錯誤解讀, 以致於在某些公共政策討論時, 很容易過快得到一些不一定適用的結論。
Akerlof 的 lemon market 研究, 短期之內有資訊者的確有誘因剝削沒有資訊者, 但長期的結果只會使市場消失, 因此在這個市場的誘因體制, 給定交易雙方皆一定程度的重視長期報酬, 則雙方有意願使資訊流動使得市場存在, 但是在某些條件下, 缺乏可以信賴的訊號 (signaling), 因此使得市場消失。
Spence 的研究結果更為重要, 其研究延續 Akerlof 的研究, 在市場上有資訊者因為試圖讓市場存在, 就必須做出有成本的訊息釋放 (signaling) 使得他有可信之處 (舉例說明, 在很少人可以取得大學入學資格時, 大學學歷就是一個好的訊號), 這個 signaling 的制度必須要能夠自我履行 (self-implemented), 使得市場可以區分不同品質/種類/生產力的商品 / 人 …… 等等。
這個制度的重心也在於, 這個市場的參與者, 希望將資訊能夠可信的被各方採納, 更進一步的問題是, 在某些情況之下, 這種 signaling 反而是沒有效率的, 更簡單的來說, 在某些給定條件底下, 訊號的存在, 只是造成所得的重分配。
因此, 資訊不對稱的問題, 並非總是擁有資訊的人利用其資訊去剝削沒有資訊的一方, 更非政府或公部門一定要介入資訊不對稱的 justification, 政府或其他的外力介入的確是一個可以解決資訊不對稱的方法, 但是不在於資訊不對稱一存在, 市場機制即完全不適用, 這個行為的參與者本身即有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的誘因, 若一個市場的參與者可以自行發展出可以信任的機制, 這個機制的成本與政府介入何者較有『效率』, 則更是可以討論的議題, 也間接否證了『資訊不對稱一定需要政府干涉』這個命題。
另一個層面, 利用政府或其他外力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 假設政府有能力而且可以解決該問題, 但任何問題的解決都是需要代價的, 而政府或外力解決問題的代價是多少? 以效率性的觀點, 解決這個問題是否值得這個代價, 同時利用政府或公部門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的代價是由誰買單? 而這種利用政府干涉解決資訊不對稱, 若不存在『使用者付費』的原則, 則是將解決效率性問題與所得重分配兩者作為連結, 這類行為是否恰當也有待討論。而更嚴重的問題是, 如果因為資訊不對稱導致市場失靈, 『不能採用市場機制』, 那這個結果是否會比政府處理不當導致『政府失靈』來的嚴重?
因此在使用這個名詞的時候, 應該更加小心, 避免斷章取義和名詞的濫用, 同時也避免利用某些性質達成論述者自身 wishful thinking 的作為。